| 关于换发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和外派劳务企业经营资格证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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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24 14:42 文章来源:商务厅网站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黑商合函〔2009〕96号
各有关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和外派劳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就业管理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75号)关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转商务主管部门管理的规定,全省境外就业工作统一归口省商务厅管理。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525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和外派劳务企业换证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525号),定于2月下旬换发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和外派劳务企业经营资格证书。为做好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时间
2009年2月20—25日,逾期不予办理。
二、换证程序
1、现有各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可自行选择换领《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或《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经营资格证书》。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省商务厅统一上报商务部审批后,由省商务厅发放经营资格证书。
2、现有外派劳务企业将原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交回省商务厅后,直接换领新证。
三、换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境外就业中介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境外就业工作情况,境外纠纷及处理情况等);
2、填写完整的《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或《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同时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3、2008年7月1日以前颁发的、通过年审有效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
4、按照《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原外经贸部、财政部2001年第7号令)和《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财政部2003年第2号令)的规定足额缴纳备用金的证明(备用金缴纳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备用金应于2009年2月25日前汇至我厅,户名:黑龙江省商务厅,开户行:哈尔滨银行学府支行,帐号:1260010008912193;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外派劳务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原件);
2、商务部批准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一式二份)。
四、换证有关要求
1、未通过上年度年审,或境外纠纷尚未处理完毕的企业,暂缓换证,并收回旧证。
2、新获外派劳务经营资格尚未领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请按本通知要求如期申领《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
3、原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自2009年3月1日起作废。
办理单位及地址:黑龙江省商务厅国外经济合作处(哈尔滨市和平路173号)
联系人:赵起超
联系电话:0451-82627741 82630500
传真:0451-82623585
专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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