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黑龙江省商务厅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本地频道: 黑龙江概况 企业信息 产品信息 农户信息 供求信息 招商信息
政务频道: 商务动态 通知公告 领导讲话 地县商务 统计资料 专题信息
当前位置: 主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
2009-04-27 16:40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根据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和《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1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二、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
  
  一是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
  
  二是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三是不足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四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和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您的评论对我们改进工作很重要,请赶快发表吧!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 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2008年黑龙江对亚欧汽车出口下降对美洲出口逆势增长    2009-02-24 14:38
哈飞汽车出口突破12万 远销40多国家地区    2009-01-13 10:08
同类车市场占有率达50% 哈飞汽车俏销摩洛哥市场    2008-07-01 09:28
去年出口2000多台 东宁成重型汽车输俄中转站    2008-05-08 08:56
黑龙江省一季度汽车销售翻两番    2008-05-07 08:42
哈飞汽车产销量跻身全国前10位    2008-03-31 10:22
中俄界河2008冰上汽车客货运开通     2008-01-15 08:38
2007`第十八届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首届“中俄汽车市场论坛”     2007-06-16 09:20
“中俄汽车论坛”欲打造贸易绿色通道    2007-05-30 08:56
哈飞 自主创新打造国产汽车名牌    2006-09-25 13:43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 吴 博 电话: 010-65198950 Email: 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 黑龙江省商务厅信息化处 联系人: 王寅卓 电话: 0451-82642637 Email: 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吴 燕 电话: 010-51651200-600 Email: 技术支持人员邮箱